《大眼娃娃企業社》我是美麗的大眼娃娃-代言人徵選

二、活動辦法說明:

1、所有參賽者經網路報名並通過資格審查之參賽者才具備參加資格。

2、完成報名資格者經審核後,即授權主辦單位使用於網站上之個人資料與照片圖像等,進行活動宣傳與媒體使用。

3、以上報名資料若有虛報,一經查證屬實則立即取消參賽資格或得獎資格。

4、前三名與優等獎得獎者,需配合大眼娃娃企業社廣告拍攝,拍攝作品之版權歸主辦單位所有,並不另計酬。

三、權利與義務:

參賽者須審慎詳閱並遵守以下參賽規範:

1、活動過程產生之所有平面、影像畫面著作權均歸主辦單位所有。

2、完成報名即視同授權主辦單位使用參賽者公開於官方網站上的文字、影像、圖片與個人資料等,視為本活動資料,主辦單位有權於活動相關使用並不另告知。。

3、參賽者不得於公開場合或網路平台代表主辦單位進行任何評論,並禁止發表對本活動涉及

詆毀、影射或誤導之言論,如經發現,主辦單位有權取消參賽資格並保留法律追訴權。

4、獲獎人獎品金額超過新台幣20,000元以上,依國稅局規定應於領獎前繳付10%之稅金(外

籍人士須繳付20%稅金)。

5、除了主辦單位審核資料時、主動要求更換或提供資料,方可修改報名資料;其餘報名資料一經送出,參賽者不得再要求修改或增加資訊;若有此需求,請重新報名,票數將會歸零重新累積。

7、如遇不可抗拒之天災或非人為造成之因素,主辦單位有權暫停或取消本活動。

8、主辦單位保留刪修活動辦法等相關內容之權利。

9、投票規則:

  • 投票需以Facebook帳號登入認證身分後,每日皆可投一票于每位參賽者,唯投票不得重覆勾選同一人,每日投票時間至當日午夜12點截止,當日未投完之票數不得累計至隔日。
  • 參與活動之用戶,若以惡意電腦程式及其他明顯違反活動公平性之方式,意圖混淆或影響結果者,皆視為違反活動規則之行為。經由主辦單位發現或經第三人檢舉確認屬實,主辦單位除有權立即將票數予以刪減或歸零,並對該用戶者保留刑法「普通詐欺罪」追訴權。(註1)
  • 註1: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 網路投票獎得主,主辦單位將主動聯絡得獎者並進行身分核對。如發現得獎者資料不實或錯誤,致使主辦單位無法順利取得聯繫,或於得獎名單公布後一個月內未予以回覆,得獎者將自動喪失得獎資格。
  • 本活動因故無法進行時,主辦單位有權決定取消、終止、修改或暫停本活動。
  •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民事法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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