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度統一發票推行暨「漫漫玩 稅有趣 就i電子發票」租稅教育活動

投稿時間

2017/07/02 上午 12:00-
2017/09/08 下午 11:59

投票時間

2017/09/13 上午 12:00 -
2017/09/17 上午 12:00

得獎公布

2017/09/30 上午 12:00

比賽時區

Asia/Taipei

一、活動前言:

透過四格漫畫設計比賽,吸引喜愛創作設計之學生及社會大眾參與,將宣導購物消費使用載具索取電子發票或索取統一發票觀念或各項稅務新知用於宣導品設計,以落實租稅教育,建構誠實納稅風氣。


二、辦理單位:

主辦機關: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承辦機關: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

協辦機關: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暨所屬分局、稽徵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分局


三、活動主題:

以消費購物索取統一發票或使用各種載具儲存電子發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境外電商營業稅課稅新制、遺贈稅稅率調增、菸稅調增、公用事業全面導入電子發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或財政部推動之各項國稅局便民服務措施等主題作為設計元素自由創意發想。


四、參賽對象:

(1.)學生組:限中部五縣市(苗栗縣、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高中(職)以上之學生。

(2.)社會組:具中華民國國籍之一般社會大眾。


五、作品規格:

1、 電腦繪圖:8開(393*273mm),解析度為 300dpi及RGB模式,數位檔案存JPEG

2、手繪圖稿:比賽圖紙尺寸規定為8開(393*273mm),不得以拼貼剪貼方式做成品

3、作品格式:以彩色為主,內容清晰,採連續四格漫畫格式;圖格方式以第一格為左上方第一格,須標示跳格順序編號。


六、報名方式:

徵件方式

(1.)可採獎金獵人平台線上報名方式

(2.) 將報名表併同參賽作品掛號郵寄(電腦繪圖請提供電子檔、 手繪圖稿請提供紙本)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愈期恕不受理)或於上班時間親洽送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服務管理課 謝先生

聯絡電話:04-2258-8181分機505

電子郵件:nb05461@ntbca.gov.tw

地址:台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99號五樓

信封上需註明【參加電子發票四格漫畫徵件比賽】

(3.) 活動相關訊息、報名表下載可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

(http://www.ntbca.gov.tw)「最新活動」下載及詳閱。

(4.)同1人参賽,作品以1件為限。


七、評選作業

第一階段專家評分:( 佔總評分70% )

1評選期間:106年9月中旬,邀請相關領域專業人士擔任評審。

2評選標準:

一、主題內容( 含內容豐富性、掌握度與正確性 ) 40%

二、應用可行性( 構圖、視覺效果 ) 30%

三、創意發想( 原創性、精彩度、趣味性 ) 30%


第二階段網路評選:( 佔總評分30% )

1.評選期間:106年9月13日至9月17日 ,將參賽作品上網票選。

2.網路人氣票選開放活動官網投票, 每人每日限投票一次(須登入臉書或獎金獵人帳號),參與投票之民眾可參加抽獎「網路投票獎」,各得宣導品一份。


八、得獎公告

得獎名單將於9月下旬公告於官方網站;並個別通知。


九、活動獎金規劃

以上獎項各另頒發獎狀一幀


網路投票獎


十、參賽注意事項

(一) 報名時請提供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學生須另提供學生證正反面影本)以供核驗。

(二) 每位参賽者之參賽作品以1件為限,每件作品均應詳填一份報名表。

(三) 參賽作品限以參賽者之原創著作、版權所有且位公開發表,嚴禁剽竊或抄襲。違反者經舉發查證屬實者,除取消資格,追回得獎獎項及獎金外,並追究法律責任。

(四) 參賽繳交之相關資料,均不退件,請自行留存備份。

(五) 參賽作品如未達到評選標準,得予從缺。參賽者應尊重評選委員之決議,不得有其他異議。

(六) 本比賽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承辦單位得隨時補充修正之,並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公告之內容為準。


著作權轉讓同意書

(一) 本人(以下簡稱甲方)參與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以下簡稱乙方) 106年度統一發票推行暨「漫漫玩 稅有趣 就i電子發票」租稅教育活動,茲同意於獲獎後,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並於本人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乙方。

(二) 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同意由乙方完全取得,並供公布、刊登、重製、摘錄、改作、展出,或授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使用,及為其他一切財產權利用行為之權利。

(三)為符合政令宣導,甲方創作內容與法令規定不符時,甲方應接受乙方輔導修正之。


個資聲明

(一)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辦理本活動,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規定及特定目的 ( 106年度統一發票推行暨「漫漫玩 稅有趣 就i電子發票」租稅教育活動 )之合理關聯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上開資料僅在中華民國境內作為作品評審、活動聯繫、租稅教育及辦理獎品所得扣繳等用途。

(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參賽者得向活動聯絡窗口,就個人資料請求制給複製品,提供查詢閱覽、請求補充或更正,以及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惟參賽者於徵選評審活動期間,請求承辦單位停止利用或刪除上述個人資料,就其得獎及受領獎項權益受損應自負責任。

(三)本活動所蒐集之個人資料保存期限為半年;參賽者獲獎時同意承辦單位公布其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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